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蘇京春:PPP與混合所有制改革創(chuàng)新的內在聯(lián)通
透過PPP在新型城鎮(zhèn)化中新融資模式層面的作用,繼續(xù)向深處考察不難發(fā)現,PPP可實現與我國現階段混合所有制改革創(chuàng)新的聯(lián)通,從而幫助形成現代國家治理的系統(tǒng)化機制,這也使其當之無愧地成為制度供給的一項偉大創(chuàng)新。
理解混合所有制
“混合所有制”中的“所有制”,指的是生產資料所有制這個層面的含義,反映生產過程中人與人在生產資料占有方面的經濟關系。“混合所有制”是“所有制”的一種,但其生產資料所有權并不單一歸屬于某一類特定個人或群體,其最基本的特征絕非簡單的“多種經濟成分并存”,而是在于出現“公”與“私”、“國”與“非國”的所有權在一個市場主體內的混合。
若“混合所有制”在某種社會形態(tài)下存在,則其在該社會形態(tài)下的所有制結構中必有不同于其他類別的一席之地。“混合”一詞的字面意思就是“混在一起”,但也可從兩方面進行認識:是否實現了混合?混合到怎樣的程度?對是否實現混合的判斷,有助于認識究竟是否可定性為“混合”所有制;而對混合程度的判斷則有助于理解是否需要將“混合所有制”繼續(xù)發(fā)展推進。
因此,“混合所有制”要求的是,不同所有權主體在一個企業(yè)體內真正實現“混在一起”,絕不是在某種社會形態(tài)中互為外體、他體的簡單共存,是在某種社會生產關系具體形態(tài)下實現對生產資料的混同占有,可認為即是不同所有權主體實現對某一企業(yè)的生產資料既各自清晰又共同占有的所有制形式。
混合所有制與股份制的聯(lián)通
基于以上對混合所有制的基本認識,更可知我國改革當下所強調的混合所有制,并非改革開放前期業(yè)已解決的多種經濟成分簡單并存或聯(lián)合,亦非產權混合即可實現的改革意圖。具體到企業(yè)產權框架層面,實際上就是指過去已在中國改革進程中獲得充分肯定的“現代企業(yè)制度”的標準化形式——股份制。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,混合所有制是我國“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”。其戰(zhàn)略高度的意圖,是在法治保證的現代股份制這一制度形式下,使公有的、非公有的產權,融合到分散存在的市場主體——一個個企業(yè)的內部產權結構里面去,以尋求相關利益主體的共贏,進一步打開“解放生產力”的空間。
自股份制誕生以來,股份制下的市場主體(即股份公司)已經發(fā)生了非凡變化。除了早已較普遍地存在本企業(yè)員工、產業(yè)工人持股和社會上的普遍勞動者、公共機構在股份制企業(yè)中持股以外,“國家”各特定層級的政府也可持股并酌情進行增持、減持的操作,而對宏觀經濟運行和社會生活產生重要的正面效應。發(fā)達國家的市場主體(公司)在達到一定規(guī)范程度后可以上市。無論是股份制中的公共機構持股,還是公司最終走向上市,開啟“公眾公司”公共地募集資金的模式,都表明市場主體已呈現內部產權結構多元化而超越簡單私有的特征。社會化大生產中的上市公司,亦稱公共公司,不僅其持股人在很大程度上是“公共”的,而且經營狀況要接受全社會監(jiān)督,財務要有充分的透明度,公司發(fā)展和社會公眾利益實現更有效的互動與結合。例如,通用汽車公司和通用電氣公司作為世界上非常有名的標桿式大公司,早在上個世紀股權已高度分散,很難說這類公司具體歸屬于哪個資本家,為數眾多的持股人包括了機構投資者、本企業(yè)員工、其他企業(yè)產業(yè)工人和大量社會上的普通勞動者。
股份制使資本的社會化特征不斷提高,已明顯地緩解著生產社會化與生產資料私人占有之間的矛盾,有利于生產力的發(fā)展?;旌纤兄迫∠虻墓煞葜粕罨母锟臻g,一定會沖破民營企業(yè)發(fā)展的“玻璃門”、“旋轉門”、“彈簧門”,淡化爭議不休、很容易走向貼標簽但不可能取得共識結果的“國進民退”還是“國退民進”的糾結,打開“進一步解放生產力,發(fā)展生產力”的潛在空間,長遠而深刻影響我國現代化進程。
PPP與混合所有制的天然貫通
十八屆三中全會全面改革部署中,最重要的涉及幾個關鍵概念的邏輯鏈接是:第一,確立“現代國家治理”理念,即明確按照現代國家要求來治理國家,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水平;第二,治理水平的“現代化”聯(lián)通著“構建現代市場體系”,突破性地提出“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(fā)揮決定性作用”;第三,充分發(fā)揮市場配置的“決定性”作用,被落實到一個非常關鍵的表述上,就是關于市場經濟運行的基石——產權制度上的改革,主要推進明確表述的“混合所有制”,以股份制這種現代企業(yè)制度的標準化代表形式,其容納力和包容性完全可以是把“國”的、“非國”的,“公”的、“非公”的所有產權充分混合在一個個企業(yè)內部,從而以一個共贏的方式,在法治框架下無阻礙地實現相互合作與潛力釋放,而PPP模式恰恰與之貫通。
一個PPP項目在產權方面沒有任何選擇上的局限,是一個在法治環(huán)境下形成的多產權主體間的契約。最典型的即以SPV的形式組成特殊項目公司來運營PPP項目,公司內所有股權都有清晰歸屬,每一份標準化的股權屬于明確的股東,認定以后不會產生無法處置的糾紛(少數糾紛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),大家可以在穩(wěn)定的、可預期的、法治化的環(huán)境下,追求在共贏中目標利益回報的實現。而且,SPV的股權結構,在天然具有混合所有制特征的同時,又天然地傾向于不使國有權“一股獨大”,因為政府股權參與的強烈動機是發(fā)揮“四兩撥千斤”的乘數效應來拉動、引致民間資本大量跟進。乘數越大,相關工作的業(yè)績評價會越好。社會資本、民營企業(yè)在PPP中,通常會成為股權結構中的“大頭”,甚至是絕大多數。
因此,PPP這一創(chuàng)新的制度供給,成為現代化全面改革中,發(fā)展混合所有制以解放生產力的戰(zhàn)略性選擇。PPP模式的定位,也應從一開始著眼的滿足融資需要,提升到制度供給創(chuàng)新的需要。如果僅停留在融資層面,目的會很功利,很短期地停留在緩解地方政府資金壓力的層面,待資金壓力不大的時候,就很可能又回過頭來擺脫民間資本。事實上,民間資本的加入不但可以緩解政府資金困難,而且可以幫助其提升管理績效水平,是從融資上升到管理模式創(chuàng)新的一種“升級”。這個升級再匯入以混合所有制為市場經濟產權基石的全面改革,更是一種全局性的客觀需要。
縱觀百年歷史,全球有近百個經濟體步入中等收入階段,但是真正跨越此階段而步入高收入階段的經濟體卻寥寥可數。中國如按照和平發(fā)展與崛起的愿景成功化解“中等收入陷阱”潛在威脅而實現“中國夢”,就一定要有各種因素合在一起攻堅克難化解矛盾的全面配套改革。其中PPP作為制度供給的創(chuàng)新,就是使市場資源配置作用實現各個方面更多認同,并與政府“更好發(fā)揮作用”的各種可操作機制匹配磨合的一個重要改革事項。應把PPP從融資視野提高到管理模式創(chuàng)新,再從管理模式創(chuàng)新提高到全面改革配套必備事項,即實現制度供給方面的重大創(chuàng)新這樣的高度來認識。